问题 | 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是该业务的经营成本低但利润高;我国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出现了大量空缺;以及对单位规避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有益处。 劳务派遣之所以如此受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欢迎,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首先,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经营成本低,并且利润丰厚。派遣单位不需要提供实际的产品,只需将劳动者派遣用工单位,就能获得一定的收益。 2、其次,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有利于规避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招聘、培训,并且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一系列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样就为用工单位省去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并且规避了其雇佣正式员工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解决了就业问题。由于劳动者由于自身能力的欠缺以及就业信息渠道的限制,许多劳动者往往很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劳务派遣单位就能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 3、宽松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劳务派遣的蓬勃发展 虽然劳务派遣进入我国已有30年之久,但是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却远远落后于劳务派遣的发展,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未及时对劳务派遣加以限制,劳务派遣才能发展如此之快。在劳务派遣进入中国的前20几年里,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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