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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寄存人能够随时领取保管物
释义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一、什么是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三、保管人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列要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物发生损毁、灭失。
    2、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
    3、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4、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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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