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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资设立母基金合伙协议重点条款分析
释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各地方产业转型的需要,国家和地方纷纷设立各类产业基金。这其中又以政府财政出资或国有投资平台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占大多数。产业基金在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率、募集社会资本、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等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全面分析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合伙协议重点条款,供读者参考。
    概述
    产业基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以促进某个行业或者产业发展为目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强调了产业基金中的政府出资,但是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对这类基金的产业投资方向还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为表述方便,本文所称的产业基金,仅指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包括各类政府引导基金。
    产业基金通常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运作,如《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长江产业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产业基金与其他非政策性基金相比,其特殊性体现在:产业基金是以政府出资来引导社会资本按市场机制投向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产业,侧重于对公共财政效果的诉求;以及发挥政府出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在有限的出资比例中放大资金的规模,并同时追求资金的安全。因此,为保证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和财政投资的合规性,各地在设立产业基金的同时,往往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产业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和监管等作出规定。
    产业基金的架构一般为两种:其一是三层架构,即产业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其二是两层架构,即产业基金—子基金。无论是设立母基金还是直接设立子基金,产业基金多数是以设立基金方式进行投资运作,较少对具体项目开展直接投资。由于产业基金的特殊性,其设立基金(母基金或者子资金,为表述简便需要,本文统称为母基金)时往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和政策要求,这些要求往往要体现在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母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根据各地产业基金政策性规定以及我们近年来为各类产业基金服务的经验,现将产业基金设立母基金合伙协议中的一些重点条款进行分析。
    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以及再出资的限制问题
    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及其投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要求,还应遵循产业基金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在产业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中,通常会对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做出限制性规定,以及母基金未完成规定投资比例前再发起设立新基金的限制等。
    (一)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出资比例限制
    依据各省市关于产业基金管理的规定,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产业基金通常不得作为单一投资人直接投资具体项目;第二,产业基金原则上不能作为母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第三,产业基金在母基金的出资不得超出母基金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各省市规定不统一)。但各省对产业基金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以浙江省、贵州省、湖北省、天津市和大连市为例,具体如下表:
    依据上述对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其在合伙协议条款的约定中,一般多出现在产业基金单独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的单边协议或附属协议中。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依据上述关于产业基金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该条款可在单边协议或附属协议中直接作出约定,如“普通合伙人知晓,xx作为地方政府引导资金,对本基金的投资受限于《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投资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若因部分合伙人出资违约导致xx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超过49%,或将成为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则普通合伙人应根据xx的要求,配合其缩减其认缴与实缴出资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部分合伙权益,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第二,可给予普通合伙人调整合伙企业募集规模的权利,如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xx产业基金最终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应为本合伙企业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xx%,且认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xx万元。”并约定“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目标募集规模,若其将合伙企业的募集规模上调,则引导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不变;若其将合伙企业的募集规模下调,则引导基金保持其在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不变”。
    第三,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产业基金的实缴出资时间,以此调整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从而保障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出限制性要求,如“普通合伙人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引导基金的各期实缴出资不得早于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各期实缴出资。”
    第四,若确有必要在基金合伙协议中作出关于上述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的限制,为了保证各合伙人均能接受,可仅做原则性规定,如“xx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金额不超过xx万元人民币(包括项目出资、管理费、基金其他费用等),且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实缴资本总规模的49%,且不得成为单一第一大出资人。”
    (二)母基金未完成规定投资比例前再发起设立新基金的限制
    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未完成投资比例前再新设立同类型基金的限制方面,即多数产业基金为实现资金的区域性合理分配,避免同类型基金的竞争,通常会规定其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在完成规定的投资比例前,其管理人不得再申请利用上述产业基金发起设立同类型的基金。关于同类型基金的定义多半理解为投资领域有较大重合、类似或者同一投资领域的基金。如:《宁夏政府出台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70%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
    因此,若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母基金未完成规定投资比例前再发起设立新基金有限制性要求的,建议将上述类似性限制规定写入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或附属协议中,如“xx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xx基金的xx%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xx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
    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问题
    (一) 投资方向的限制问题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的七大领域,即为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以及创业创新领域。同时,结合2017年修订的《2018-2022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深度分析及发展规划咨询建议报告》,其通过大数据统计的方式得出,2015-2017年产业基金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房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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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0: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