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社会问题和解决措施 -和解 |
释义 | 法律分析: 收入分配问题(劳动就业问题)、医保问题、房价问题、防腐败问题、教育制度改革、人口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和老龄化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等等.......对策:收入分配问题上,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使其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和创造先富起来,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二是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尽快扭转城乡、地区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四是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主要措施有:第一,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第二,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第三,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四,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第五,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六,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