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十八局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公安部十八局是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内设机构 办公室、经济法规处、行政法规处、行政复议处(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法制监督处。 职能职责 1.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2.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3.4.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5.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6.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8.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9.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10.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11.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12.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本规定由部法规司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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