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十八局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公安部十八局是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其下辖的一个司局单位,正厅级。内设机构 办公室、经济法规处、行政法规处、行政复议处(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法制监督处。 公安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三定正部级。正常情况内设机构是正司局级,不过公安部内部有三个副部级单位。 第一个: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出入境管理局。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公安边防部队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与新成立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组建新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主要负责移民政策制定、出入境管理、口岸管他等事务。 第二个:纪检组。由中纪委派驻公安部,负责公安部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为法定副部级机构,归口中纪委管理,公安部党委平行领导。 第三,政治部。公安部内设机构中唯一一个副部级单位,主要负责队伍管理、思想政治、绩效管理、人事教育等工作。下设人事训练局、老干部局等,都是正司局级单位。 公安部其他内设机构 除了上述机构,公安部还有三十多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一)后勤保障部门 负责部机关日常管理及相关保障工作,有办公厅、情报指挥中心、研究室、督察审计局、人事训练局、新闻宣传局、巡视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局等10个部门。 (二)具体业务局 这是公安部内设机构的主体,机构数量超过20个。分别是: 1、一局:国内安全保卫局 2、二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3、三局:治安管理局 4、四局:反邪教局 5、五局:刑事侦查局 6、六局:反恐怖局 7、七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8、八局:特勤局 9、九局:中央警卫局 10、十局:铁路公安局 11、十一局:网络安全保卫局 12、十二局:技术侦察局 13、十三局:监所管理局 14、十四局:海关总署缉私局 15、十五局: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16、十六局:警务保障局 17、十七局:交通管理局 18、十八局:法制局 19、十九局:国际合作局(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20、二十局:装备财务局 21、二十一局:禁毒局 22、二十二局:科技信息化局 公安部直属机构 公安局有两个直属行政局,一个是前面说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副部级;另外一个就是长江航运公安局,副司局级。除此之外,直属机构都是事业单位,分业务中心、研究所、学校等几种类型。 1、业务中心:有网络技术研发中心、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信息通信中心、物证鉴定中心、情报中心、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国家犯罪信息中心、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互联网违法犯罪信息中心、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警用装备采购中心、警用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等13个。 2、研究院所:比如第一研究所、第三研究所、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南京警犬研究所等。 3、直属学校: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高级警官学院)、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部国际执法合作学院、中国维和警察培训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风。 4、其他事业单位:包括《人民公安报》社、群众出版社、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啄木鸟》杂志社、幼儿园、昆明警犬基地、南昌警犬基地、警犬技术学校、北戴河招待所等。 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本规定由部法规司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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