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义务,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中标无效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和排序先后,从其余中标候选人或者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关联法规: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经济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