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案件结收比=报告期内的结案总数/同期发案总数乘以100%。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的统计基础与统计对象是相吻合的(即同一统计年度),没有“偷”取不属于本年度的收案数,于是能够客观地反映法院在本年度内的工作表现,一个法院结案的进度是否能够与收案的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就体现了该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但是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大部分审查起诉的案件,都经历了审查逮捕环节,在计算“案”的时候,这一部分要扣除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