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指数超过多少的放射性物质应该安排专载运输 |
释义 | 法律分析:指离放射性物质包装表面1m处的最大辐射强度的数字。以便运输中对核临界安全性和辐射量进行控制。《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放射性物质的每组包装,或每个集装箱的总运输指数不得超过50。装有Ⅱ、Ⅲ类黄色标志放射性物质的所有包件和集装箱,在任何船上的总运输指数,不得超过200。而在船上有人工作的场所和生活区,直接测得的放射性强度应低于0.75×10-5Sv/h。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1、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法律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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