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与他人共有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电子计算机设备、附属设备以及高档维修仪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其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修理和重置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二)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地面下陷; (三)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四)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或过失; (五)电器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 (六)不可预料的非人为意外事故。 一、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金额 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标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二、电子计算机保险理赔计算方式 发生本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项下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事故蔓延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