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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
释义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分别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
    3、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
    4、不动产转让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不动产转让业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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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