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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南无犯罪记录证明网上办理
释义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作出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对申请主体、受理主体、查询方式等作出明确要求。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具体业务办理,请依申请主体分别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受理条件:
    (一)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者受托人需现场核验身份,经审核人证相符、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按照受理机关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时进行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二)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三、受理机关:
    (一)公民本人申请查询的,由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单位申请查询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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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