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及时答复;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及时答复;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按规定回复;不满答复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投诉期间可要求暂停采购活动;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这位朋友,有关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望您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采购人应及时回复,并在必要时通知相关方。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按照规定回复。若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及时回复,供应商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方。在处理期间,部门可要求采购活动暂停,但时间不得超过30日。若对决定不服或部门未作处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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