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学会可受理的医疗鉴定申请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是可以单方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是因当事人拒绝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应当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