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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保健品诈骗定性依据
释义
    保健品诈骗的认定为:销售手段有问题,比如关于消费者身体状况、产品功效的虚假话术、虚假体检报告、虚假产品功效的说明、将保健食品按照药品的功效进行宣传等。在司法实务中,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为促成交易,采取了虚构部分事实或隐瞒了部分事实(如隐瞒产品瑕疵、短斤缺两等)的手段,但这些“欺诈”手段并没有超出一般商业惯例许可范围或社会容忍范围,没有发生质变的,则不能以刑事诈骗定罪。
    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可立案:
    1、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有效辩点一:商家和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以保健品、食品冒充药品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
    交易类型的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实现交易目的可能”,前者行为人主要意图通过以零成本或者极低的成本骗取对方的财物,自然不愿意用真实的产品作为交易的商品,简言之就是为了“以小搏大”;而后者则是意图通过哄骗对方购买商品赚取利润,简言之就是为了“牟利多销”,意味着产品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是有保证的。换言之,诈骗案中行为人销售的保健品往往是价值低廉、毫无保健功能的“假货”,而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则销售的是具有保健功能的正规保健品,本质区别在于产品的质量和功效的真假。
    综上可知,销售人员在明知销售的保健品属于质量不合格、无宣传功效的产品,却隐瞒真实情况对外宣传并销售的,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为诈骗罪。反之,销售人员销售的保健品是质量合格、功能有效的保健品,仅仅是夸大宣传,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实践中,一些消费者以服用减肥保健品后没有效果,产生被骗的怀疑,进而向公安部门报案。众所周知,要达到减肥目标,并不能仅仅通过食用保健品就能达到,而是需要通过加强运动、控制饮食等方式,辅以减肥功能的保健品,才能获得良好的减肥效果。一些消费者把减肥的期望全部寄托在减肥保健品上,而荒废运动锻炼和控制饮食方面的努力,致使无法达到减肥目标,从而主观片面认为被诈骗。因此,判断销售减肥保健品是否属于诈骗犯罪,不能仅凭消费者服用产品后,主观认为无效结果作为认定依据,而应通过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等要素为准;若有必要,亦可向具有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采取科学、精密的实验得出的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和功能的认定依据。
    有效辩点二:商家与销售人员的销售“话术”、“剧本”是否存在给消费者“下危机”、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的情形。
    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不仅仅需要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更重要的是采取能够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购买商品的其他手段。
    故而销售人员往往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伪造检测报告等套路结合固定销售“话术”“剧本”欺骗消费者,意图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骗取消费者的财物。然而,销售人员只是采取了虚构身份、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但不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则不应以诈骗罪论处。保健品销售过程中,为了获得消费者的信任,销售人员自称为健康管理顾问、身材管理导师,向消费者宣传减肥保健品的功效,虽然存在虚构身份的情形,但虚构身份并不能推定销售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不一定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能仅凭销售过程中存在虚构身份认定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
    有观点认为,销售人员不仅对商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并且在宣传过程中询问了解消费者个人健康信息后,有针对性的对消费者进行因人而异地诊断,使消费者对自身的健康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保健品的,俗称“下危机”式诈骗,这类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换言之,商家以“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广而告之的夸大宣传,但并没有采取“重点培养”“因人而异”的精准诈骗,这类行为仅仅属于民事欺诈。
    例如,仅仅虚构某茶叶可以预防癌症的事实,从而骗取消费者购买茶叶就是一种民事欺诈。这种虚构事实行为并不能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起决定性关键作用。但是通过虚假诊疗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患癌高发体质,紧接着又欺骗消费者某茶叶可以预防癌症的事实,使消费者陷入恐慌而购买茶叶。这种虚构事实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当诈骗数额达到标准时就认定为刑事诈骗。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认定诈骗主观故意方面均规定,制作、提供、使用诈骗术语清单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此,“诈骗术语清单”是认定具有诈骗主观故意的重要条件,若话术清单仅是正常的销售话术及技巧,不应认定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有效辩点三:商家与销售人员提供的售后服务是否有持续履行义务的意愿,也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重要依据。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有推动履约的行动,履约也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部分涉嫌诈骗的保健品销售案件中,商家承诺以货到付款、不满意全额退款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在发货过程中以实际行动落实了承诺,一些消费者对保健品的效果产生怀疑后,要求商家退款,商家第一时间将货款退回,从履行承诺上看,商家并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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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