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指的是征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点: 一、按年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办理自行申报。 三、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确定应补退税款,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