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