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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怎么办理
释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①户口簿、身份证;②结婚证;③离婚协议书。(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③本人的结婚证;④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深圳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如何办理
    (一)深圳市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有效期6个月)。(三)男女双方当事人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可在登记处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深圳居民与澳门居民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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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