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其中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信息。微信账号通过聊天产生的微信语音,具备相应的录音特征和功能,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范围,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只要微信语音真实、明确、清晰、完整,你可以微信语音为凭,诉请法院责令吕某偿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