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孤老遗赠房产给保姆 |
释义 | 孤老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份额赠与保姆,而该遗赠行为却不被两位远房小辈认可,孤老的保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孤老房产遗赠。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浦东新区蓝村路一套房屋中属被继承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保姆孔*姨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姨提供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方式赠予孔*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孔*姨在陆老太过世后即有效主张接受遗赠,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孔*姨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表示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以孔*姨得到房产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提醒那些想要获得老人遗产的后辈,老人生前就要尽责尽孝以免事后两手空空,追悔莫及。 一、有效遗嘱继承是怎样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二)客体合法: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17条第2歀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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