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天数加不加剖腹产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58天不含15天剖腹产假,孕妇剖腹产分娩的还可以额外再休多15天产假。凡是在企业公司上班的女性,生育子女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增加产假60天,并且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在企业上班的女性依法享有158天的产假。这60天里面,其中难产可以额外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都可以额外增加产假15天。而剖腹产也属于难产的其中一种,也就是说,选择剖腹产分娩的女性除了可以享受158天产检外,还可以再多享受15天剖腹产假。这样算起来,在企业上班的女性剖腹产分娩一个孩子可以享受173天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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