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协议该如何写 |
释义 | 婚前协议书是结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结婚夫妻双方对自身财产或其有关自身利益的约定,此协议是结婚男女双方自愿签署,如有其中一方不愿签署或被迫签订,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双方可具体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及财产权利的归属,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签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所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不是有效的: 1、婚前协议为被迫或者受欺诈而签订的,而非双方一个真实意思而达成; 2、婚前协议的内容涉及以离婚作为条件或者惩罚措施的。 上述第一种情况很容易理解,如果婚前协议是被迫或者受欺诈而作出的,这份婚前协议肯定不会受法律保护;第二种情况,婚前协议不能涉及离婚,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倾向于认为,婚姻需要永续经营以及长久维持,不能作为交易的条件和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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