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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专利去投标,是否合法,谢谢!
释义
    联合体投标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旨在增强竞争能力、减轻负担、分散风险、提高项目可靠性。联合体的组成是自愿的,各方需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中标后,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禁止串通投标、排挤竞争、行贿等不正当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32条为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独立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结语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的组成是自愿的,可以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轻各方的履约保证金负担,分散投标风险,提高项目的可靠性。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排挤竞争者,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也禁止行贿谋取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联合体投标需满足资格条件,保持公平竞争,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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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