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商标转让 |
释义 | 1、商标转让有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三种形式。 2、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受理大厅申请商标转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 3、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号并支付定金、提供相关证件、办理商标公证并签订所需文件。 4、向购买方传真商标转让公证书,购买方向公证处确认手续并购买支付款项。 5、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等文件交付购买方,并将双方签订后的申请书、委托书报送商标局。 6、商标局一个月下发受理书,十到十二个月下发核准证明。 一、商标转让需要什么材料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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