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小学生及婴幼儿居保参保人员若在享受待遇期间,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需先承担门急诊自负段300元(年度累计),超出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由医保基金支付60%、医院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就医时,持医(社)保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医院结算即可享受相应待遇,无需事后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