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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流程分为几个部分
释义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流程分为下列四个部分:先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决定立案的,然后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再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及时将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多久内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一般处罚程序
    (一)案件调查
    收到相关岗位发现当事人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调查:
    1.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批后,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审理岗。
    (二)案件审查
    1.对违法案件进行审查,案件审查结束,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2.对拟予以处罚的,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报经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经听证程序听证后,有变更审查结果的,重新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三)处理处罚决定
    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结果制作终结性文书:
    1.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税务处理:需要予以税务处理的,如收缴发票、停供发票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收缴发票清单》。
    (四)移送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等终结性文书报审批后,移送执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是什么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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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6 4: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