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2、补救措施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公示催告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