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2、补救措施 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 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书 经办人身份证 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公示催告申请书 一、转账支票丢失怎么办 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遗失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示付款当事人有哪些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1、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2、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 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分别向其破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提示付款。 保证人是在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3、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