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指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在纳税责任未确定前对有关纳税人的财产代为管理等。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便利,违规纳税人为了避免在某国承担纳税义务,可能会将财产或所得转移他国。上述国家间在征税方面的协助无疑有助于制止这种逃避税收行为。此外,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一国代表他国进行税务调查,或允许他国税务官员到本国领土上进行调查,甚至为其提供工作上的便利也属相互协助的范畴。然而,与情报交换相比,国家间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显然是很有限的。究其原因有两点:其一是国家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运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负国家向低税负国家转移是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惯用方法。其结果会使高税负国家蒙受税收上的损失,而低税负国家的税收却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所以,要在跨国税收调整的基础上重新安排征税,势必会影响到低税负国家的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低税负国家税务当局必然缺乏提供协助的主动性;其二是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许多国家看来,允许外国税务当局在本国境内执行外国税法是难以接受的,更不用说提供协助了。但是,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防止避税的需要,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作出相互提供协助的安排还是有必要的。前述《北欧公约》缔约国除了相互交换情报,也彼此给予征税上的协助。根据《北欧公约》第13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当协助那些属于另一缔约国的税收课征,即使这种税在本国并未开征。但该缔约国仅负有按本国法律中规定的类似税收的课征方式给予协助的义务。该公约第14条还补充规定,上述征税的协助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可提供,即请求协助国本身无法征收此笔税收,被请求国若予以征收不会遇到重大困难。另外,公约第19条还就对提供协助国在提供协助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偿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