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托收是出口方为向国外进口方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出 汇票 委托当地银行代向进口方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银行通过它在进口方国家的分行或 代理 行要求进口方按照出口方的指示付款。代收银行收妥货款后拨交托收行转交出口方。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第二条:托收的定义 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 (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界定的单据,以便: a.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b.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 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 本票 、 支票 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 a.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