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1、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经营与清算无关的活动;3、公司的债权债务均视为到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