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释义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1、强制拆除,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2、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给予处罚时,必须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不能让其流散在社会上;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强制拆除、收缴后,还必须同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有以下措施: 1、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最简单的办法是向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 4、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 5、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 警报器、标志灯具是一种特殊的警示标志,是为从事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工作的人员的需要,对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提供的一种具有一定通行特权的外在显示标志。依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机动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且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具有道路通行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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