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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者的法理基础不同
释义
    票据抗辩来源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民法上的抗辩来源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因性。所谓有因行为,是指某一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其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相反,不受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则该法律行为为无因行为。票据行为即属于无因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般以持有票据为依据,持票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要举证产生或取得票据的原因极其合法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如果票据行为是有因的,那么作为票据受让人的第三人,就必须时时关心其前手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原因关系的状态;其依受让所得的票据权利,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对票据的使用与流通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票据功能发挥。而民法上债权让与的有因性体现在:一是法律行为,即可因单方法律行为而生,也可据合同而生;二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等可作为引起债权转移的原因。
    一、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
    票据债务人是什么意思:出现票据瑕疵时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上的票据是指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则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具体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是指持票人可以通过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后者则是指在发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其前手(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偿还的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权利相对,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票据瑕疵是指票据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的情形。票据的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形成了以票据为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具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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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