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一、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1、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会当场审核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会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会被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流动人口证办理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全员流动人口登记表》与村(居)、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