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应该明确标注,并根据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合的投资者。投资者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前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自行判断产品风险度适不适合自己,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产品。 法律依据: 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券商、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在向投资者营销期货、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投资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循客户优先、了解客户、合理推荐、充分、明确、准确、专业、诚信的原则,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销售时,针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具,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和投资期限等情况,向其说明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和风险等级,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重要权利义务的承诺,该承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