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2.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3.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4.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