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吸收、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工作,要注意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要考虑到需要,要纳入劳动计划,要注意掌握吸收的条件,不要盲目地吸收,更不要把居住在农村的农场职工的子女,也安置到农场工作。 法律依据:《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