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怎么处罚 |
释义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怎么事处罚 刑法第124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量刑,但针对各类涉及该条罪名的具体犯罪行为没有作更为具体的列举和细化。此次,《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畅通,对于保障国家政治文化安全,及时、有效处置紧急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平稳与安宁,意义重大。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括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建设、施工过程中故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定罪处罚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时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同时又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其他犯罪时的处理;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的认定依据。 《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根据规定,破坏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将被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破坏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说明,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虽然数额不大,没有达到盗窃罪标准,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定义。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认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与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1)主观要件不同,一个故意,一个过失。(2)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要求产生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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