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上年度税审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审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账单(包括外汇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 6.享受优惠政策的文件及前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证报告复印件 7.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新增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 8.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复印件 9.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房租合同及发票、借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购销合同等) 10.往来明细 11.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12.上缴工会经费证单 13.软件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文件 14.其他资料 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量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磁盘中应有软件电子盘和Excel电子盘)注明使用软件。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同一单价只需提供一份,每份综合单价分析必须含有相关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含量。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由详细的技术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位、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还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