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应该怎么样办 |
释义 | 一、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补贴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第十九条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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