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演示结婚习俗变迁 |
释义 | 清朝晚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从故纸堆中读出文化味,这具体到阿强收藏的500多张最贴切不过了。阿强收藏最早的结婚证是清朝宣统元年的童养婚帖。该婚帖是一张红色的,字迹由毛笔书写。整个婚帖没有任何图案修饰。 在该婚帖的右侧有四句话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前世姻缘,上苍注定。 中间注有乾造与坤造,即男女的生辰八字,该婚帖上还写有聘礼白银两百二十两。 最后用农历落款日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三,在左侧写有和合百年作祝福话语。从收集地来看,这张结婚证应该是当时佛山地区的。 是否相配全凭媒人一张利嘴 据了解,童养媳在民间多出身于贫寒之家,女方为了免除抚养负担,便把女儿送往男方,有的男方家长为免去儿子成年后花聘金,也找童养媳。 年龄上,童养媳一般要比其丈夫要大。人们往往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概括传统婚姻。所有婚事都是由媒人往来传言,再由父母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力。 在古人认为,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礼,就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姐弟恋竟成一时之风 阿强的前辈曾经告诉他,古人很讲究生辰八字,八字相匹配则天地结合,阴阳相配。男方出白银两百二十两的高额聘礼说明男方在当时是相对比较富有的。从该婚帖的日期可以看出,童养媳当时只有12岁,其丈夫应该在12岁以下。 买来的童养媳主要是照看丈夫,陪丈夫玩耍、读书等,作用相当于现在的小保姆。等其丈夫长到15岁左右,两人才正式完婚。 这种风俗当时在佛山也普遍存在。 一、亲子鉴定孩子非亲生时的法院判决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一)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二)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三)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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