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四川交投川高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广元至绵阳段扩容项目投资人招标。这是记者从四川交投集团获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