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著作权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我国著作权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5)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一、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二、酌定量刑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3、犯罪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5、犯罪的动机。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8、前科。 简述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特征:(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省级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被称为 省级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被称为基层人民法庭。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针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不包括哪些 我国《刑法》中针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不包括因研究等合法手段对文物可能产生预期内毁坏风险的罪名。《刑法》针对文物保护规定的罪名有:1、走私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著作权法》第十条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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