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配生是每年各高中公助生名额中分配给各初中学校的,如果分数没有达到统招生的分数线,那么学校中按名次顺延(当然是报公助的),分配多少名就录取多少。配额生在录取时,各示范性高中学校不人为划定最低录取线,而是在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配额生计划内根据报考条件择优录取;配额生在入学时与统招生同等待遇,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正常交纳学杂费。为体现公平原则,未在初中本校连续就读初二、初三年级的学生不能参与分配给该校的配额生录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