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太原市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太原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对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1、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2、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 3、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 4、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2元。 低于最低工资的处罚规定如下: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太原最低工资标准是1700元一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低于最低的标准是属于违法行为,最低工资是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内的劳动报酬,是不包括加班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