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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小孩离婚家庭的生活困境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对于离婚夫妻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若一方满足特定条件,如绝育手术、长期生活陪伴、无其他子女等,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同时,若另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
    一般两个孩子的话,若夫妻双方条件相当就是一方抚养一个。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离婚夫妻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随母方生活;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如已绝育、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同时,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协议,允许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法院在判断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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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3: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