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收款收据正常情况是出纳开据,开据后在“收款人:”出纳也要签名。 2.如果出纳不在外出,委托他人代收款,正常也是委托他人开据,开据后在“收款人:”委托他人也要签名。 3.总的“收款人:”是谁,收款就是谁。最后委托收款人将款项交给出纳,出纳还要在“收款人:”仍然要签字,表示委托他人代收款项交已交给出纳,免得以后发生纠纷,他说已交给,他说未交给,问题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