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务,需要符合政策,办理的相关手续,需要交税。一般根据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的5%-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具体如下: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3、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5、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