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户籍档案永久保存,绝不允许销毁。如果市民需开具亲朋的死亡证明,而死者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查不到档案,很可能是因搬迁等导致的暂时无法查到。遇到这种情况,可由辖区派出所相关民警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实际情况后方可为其开具。 由于各个派出所成立的时间不同,能够查到的辖区居民最早档案年限也有差异。如果死者档案可以查到,便可直接由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户籍室开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在死亡证明不是由派出所开具,以下是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 1、在区内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村(居)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