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级别管辖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属中级法院受理标的限额以下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对涉外、涉港、澳、台享有管辖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